(一)开发商尚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书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支付定金。这种情形在目前桂林市的商品房市场中比较普遍,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这样的情形下,购房者退房可以要回定金吗我们知道,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分为订约定金和履约定金,前者以订立合同为担保对象,一方怠于进行合同谈判或者签订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后者以履行合同为担保对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适用定金罚则。很显然,此种情形之定金属于订约定金,购房方只要履行了诚信谈判义务,如果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不因归责于购房方,此情形下购房者要求解除订购协议并返还定金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购房者双方签订正式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反悔,要求“退房”的比较容易处理,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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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是否可以退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非买方个人原因导致合同出现问题需要退房的,买方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退房。如果是因为买方个人原因导致且无正当理由的,则买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才能退房,否则卖方可拒绝退房。
商品房不能购买的情形: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要求开发商退房的情形: 1、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未按期交付房屋; 3、擅自变更设计、房屋结构;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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