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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需要的手续是买卖双方需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好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他主要条款,并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合同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的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有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投资合同等。如果法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则要完成相关手续后合同才生效;如果不办理相关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则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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