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检察院只是流程中必须进过的环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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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检察院不是已经定罪了。公安机关将案卷移交检察院,只说明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完毕,还应该由检察院审核之后再做决定。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对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认定和量刑以的判决为准。
移交检察院并不是代表已经定罪了。公安机关把案件移交检查院,只是说明侦查结束,并不代表着已经定罪。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定罪的客体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定罪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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