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项目不同,适用的工资标准不同。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按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通常是包括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人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按各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一般按统筹地区或者所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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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工资按照原工作时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受工伤的,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补偿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1、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或者劳动者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停留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中止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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