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忠诚协议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大胆尝试,正努力尝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途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鉴于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男女双方慎签忠诚协议,现在敢签将来就要敢于担当。忠诚协议无法给爱情上保险,更多地是对配偶双方的精神约束。 第二,如果签署忠诚协议或是含有忠诚条款的婚前财产协议,内容最好经双方合议而成,切忌完全由一方执笔,每条条款的含义表述清晰明了,不要含糊其辞。特别是对于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要动不动就是“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巨额赔偿”。 第三,对于“若婚姻中一方出轨,则所有财产归无过错的另一方所有”这样的忠诚协议,一般公证处会以无法按道德标准办理公证手续而不予办理。双方只能自行签署或找第三人(也可以是律师)见证,但也只能证明双方签字属实、是真实意思,效力如何仍存在未知因素。 第四,离婚时对忠诚协议的处理时应十分慎重。如果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别恋,而自己又不能感化对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适当进行精神补偿或赔偿,或许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不应简单地、一味地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或给予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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