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流转方、受流转方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流转金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可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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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可以写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土地的面积位置信息、土地用途及流转方式、流转经营期限、流转金额以及交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生效要件约定等。
在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合同双方的基本有效信息,如姓名、地址等;2、经营权被流转土地的名称、面积和坐标等;3、经营权流转土地的主要用途;4、流转价格,款项支付方式和时间等;5、双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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