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多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责令按应补足的差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求助,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但建议先向劳动监察举报,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补足差额并要求按差额50——100%支付赔偿金(只有限期内不改正的才能主张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按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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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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