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第一,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在仲裁中,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第二,用人单位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经平等协商民主程序制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须公示或告知员工。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第三,用人单位应履行事先通知工会、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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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纪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赔偿。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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