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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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主要表述了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的行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行为的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内容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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