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才能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有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上诉的形式要件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具体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包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员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人。另外,如果一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第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这表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权。法律规定上诉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抓紧时间进行上诉,有利于尽早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利于一审法院错误的裁判能得到尽快纠正,正确的裁判得到及时维护。 上诉期间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分别接到法院裁判书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分别计算上诉期,当事人在各自的上诉期内享有上诉权。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也取决于共同诉讼的种类。必要共同上诉人的上诉期限,应以最后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限,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由于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应各自计算,以各自的上诉期满为准。 第三,应当交上诉状。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目的在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因此,不能仅仅口头表示,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表示上诉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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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内容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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