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进行工伤认定是需要单位在一个月内申请。如果是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员工满足最低医疗期才可以鉴定。 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 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 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 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 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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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三个月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内固定取出之前,因为对取出之后的状态不确定,不属于临床效果稳定(伤情相对稳定),待取出之后进行鉴定。根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满足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申请时间符合规定(初次申请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再次申请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3、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4、提交充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身份证明、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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