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种问题我处理过很多,一般是这样的: 1、综合工时制是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的一种,但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平时加班的话,可以主张加班费,加班费的规定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3、公司无故解约的话,您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很多人都是不懂法律没有经验,导致难以维权;我们这类案子做过很多,完全有信心帮你赢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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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
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加点的方式是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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