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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下列公房不得转让

2023-06-15 1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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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5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迁等原因进行户籍冻结的情况);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转让);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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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艳律师

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不得转让房屋的情形如下: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不得转让;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不得转让;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债权不得让与的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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