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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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发放6个月。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一般是按要求提交材料、社保初审通过后的次月发放。社保生育报销审核流程如下: 1、当事人按规定提交住院结算单、住院通知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产妇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社保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报销资料后逐项审核,需要补充时及时提出; 3、由社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文件确定当事人生育医疗报销和生育津贴; 4、社保制表并逐级签字批准; 5、通过银行转账予以发放,一般是提交材料的次月就可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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