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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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为确保参保人提交资料后及时审核、发放待遇,同时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享受待遇原则,重庆市生育保险的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方式变更为按月发放。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产假期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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