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补休的办法来补偿。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两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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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以调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资,但是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
调休不可以代替加班费。调休的实质是指某个工作日则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要员工来还班、或因有工作需节假日上班,等以后用工作日为其补休。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则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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