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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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劳动者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残疾津贴;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患职业病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因为患职业病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则所有费用都应当都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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