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保政策法规,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标准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三章申请审批与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受村委会委托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由村民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三)村级评议。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前须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针对低保政策法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