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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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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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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涵义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宅基地、自留土地、公用企事业三种形式。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农村农场土地使用权需要确权。农村农场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与个人均不具有所有权,但可以对农场土地的使用权予以确权,以此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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