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如何退房,一、商品房可以退房的八种情形 (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二、商品房退房的具体程序如果购房者想要退房,买卖双方通过协议、判决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并退房的,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 (二)办好各种手续。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 (三)开发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当在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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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的情形如下: 1、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2、房屋质量不合格;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等。
商品房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下: 1、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房; 2、出现质量问题,房屋无法交付; 3、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 4、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5、法律规定的其它可以退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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