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的内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意见》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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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愿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认罪行,或者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强制措施,说出司法机关尚不知道其他罪行的真相。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核实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便侦破其他案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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