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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这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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