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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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案件一般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与居住地一致的,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宣告失踪人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是指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宣告失踪人的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 宣告失踪之后的撤销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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