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形式包括: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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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遗嘱的内容包括如下: 1.应当指明遗产范围、具体名称及其数量; 2.应当写明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同时在清单上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如果遗嘱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额外附加义务的,即遗嘱人表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需要履行的义务的,应当清晰说明该附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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