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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按照第四十七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如果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辞退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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