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变更手续所需要的文件如下: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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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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