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该股权属单方持有,一般来说,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该转让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在维权时建议您首先确认您的配偶与受让方是否有亲密关系以至受让方应当知道夫妻感情状态;其次是受让方是否以合理对价获得该股权;第三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否处于恶化,以此间接判断男方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在这种情形下,受让人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恶意是法官判断合同无效的最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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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构成表见代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由于数额较大,并且受让人有理由认为是他们夫妻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因此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应该是无权处分。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处分的是自己名下登记的股权,那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因为第三人并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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