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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数额。其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双方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计算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后,因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建议构成伤残的伤者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使得利益最大化。
根据有关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后,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决定,过错大的赔偿多,过错小的赔偿少;2、根据侵权人侵害受害人的手段、场合以及行为方式等决定,手段恶劣行为暴力的赔偿多,手段普通行为轻微的赔偿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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