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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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数额。其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双方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计算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后,因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建议构成伤残的伤者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使得利益最大化。
根据有关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后,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决定,过错大的赔偿多,过错小的赔偿少;2、根据侵权人侵害受害人的手段、场合以及行为方式等决定,手段恶劣行为暴力的赔偿多,手段普通行为轻微的赔偿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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