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转让办理具体借鉴,中国有关法规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对股份转让作出如下一些规定: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记名股票,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中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7.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必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成立1年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法定条件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将股权证换发为股票。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去职和死亡者的股份外),在公司配售后3年内不得转让; 8.国家股、外资股的转让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9.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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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条件如下: 1、该公司属于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如股东大会通过转让股权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份额,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下列限制情形:1.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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