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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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是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确保税法贯彻实施的需要。 是被告方行使答辩权的诉讼活动及被告方履行诉讼义务的具体体现。 符合条件的应诉方应按法院通知,及时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比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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