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协调机构;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协调机构。项目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就项目内容、规模、技术、市场等为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立项咨询意见;(二)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专项业务培训;(三)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五)配合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六)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贷款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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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商品或服务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就是说为了利润而经营的,主要就是为了赚钱。非经营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是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是指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投资项目。
强制性项目应当构成强制性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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