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之规定,学校应对您孩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负有对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妥善组织安排的职责,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假如在活动前能向学生强调拔河中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学校在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没有尽到适当的安全警示、安全注意义务,学校存在过错,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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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学校负责。学生在学校出事,如果并未成年,则学校负全责。如果老师有责任,学校可事后向老师追偿,追偿具体责任要根据事件情形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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