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学校在危险教学设施中活动的程序,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分情况讨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如果是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责任事故,需要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其他第三人造成的,需要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混合责任事故,那么需要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份额。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