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进行投诉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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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可以举报。具体如下:1、当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书面举报或者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报酬,逾期没有支付的,除支付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付拖欠金额的0.5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
1、打劳动保障热经12333投诉,这个电话全国统一,投诉时需要实名投诉,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可以多打几次进行投诉; 2、到当地劳动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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