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娄底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下发。一、有棺坟迁移补偿按2500元/冢的标准计算;二、无棺坟迁移补偿按1200元/冢的标准计算;三、坛子坟迁移补偿按500元/坛的标准计算;四、墓碑按300元/块的标准补偿;五、四周无围挡的砖石、砖砼墓按1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有围挡的在20平方米以内的砖石、砖砼墓园按3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有围挡的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内的砖石、砖砼墓园按4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超过30平方米的砖石、砖砼墓园按5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备注:1、征收范围内的坟墓迁移前,用地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由坟主亲属将坟迁葬到指定地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补偿,逾期未迁的,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本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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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范围内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标准的100%进行补偿;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内按本规定标准的90%进行补偿,规划区外建制镇按本规定标准的85%进行补偿,一般农村按本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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