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的破产管理人,针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有权受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现在一审法院已经驳回破产管理人的起诉,但在上诉期限内(自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天),破产管理人依法还可以提起上诉; 2、破产管理人聘用您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已经与破产管理人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其依法应当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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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裁终局,不能申请再审,如有新证据或仲裁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可撤回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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