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用人单位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之外,不能马上走。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一、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解除劳动合同。 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下单方解除权,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发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三、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即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其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但应当结清工资,而且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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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了可以走,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三、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一)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规章制度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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