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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了准确送达地址、收件人为其本人、联系方式为其本人的。若在送达时,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字,那么该送达合法有效; 若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但是签收情形属于上述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那么该送达也是合法有效的;若既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也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完成送达,则邮政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仍无法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此时,该送达也应当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新规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指引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要求“不着地、不抛件”,防范“野蛮操作”。同时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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