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满足条件的商品房,可以进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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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5、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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