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会承担责任。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以后万一发生争议,企业就处于不利地位。 对企业来说,碰到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或者干脆不要,或者晓之以理,说服员工依法参保。让员工写“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之类书面申请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行。 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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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拖欠社保,若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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