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裁判摘要】认为: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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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癌症,如果没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未满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是企业职工是因为患有职业病的,还应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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