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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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是指行为人制定卖淫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实现对人、财、物的统筹管理,通过这些制度使卖淫活动有序化、系统化以此来调度、管理以及支配卖淫人员。通常来看, “组织卖淫”通常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点为提供固定的卖淫场所;第二点为设置固定的营业时间进行卖淫活动;第三点为是雇佣员工,同时负责为卖淫人员拉拢客源;第四点为参与收益分成,按照固定的分配比例获取违法所得。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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