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子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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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以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未成年子女,那么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的行使甚至于单方抚养时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人民法院都非常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宗旨,尤其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更是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利条件如下: 1.对方存在赌博等恶习,孩子跟随对方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 2.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生育。 3.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明显能获得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4.孩子长期跟随继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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