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院司法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2、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通常为被害人做两个鉴定:一是该受害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二是其有无性防卫能力。 3、如果经鉴定该受害人患有精神病且无性防卫能力,如男子与其发生性行为,无论该被害人是否同意,男子均构成强奸犯罪。 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87条:“(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5、因十年以下包含十年本数,所以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 6、如强奸行为情节恶劣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7、如详细询问可发帖或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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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知对方是精神病人,而与对方非法发生性交是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不知道对方是精神病人,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是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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