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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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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