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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办理产权登记吗

2022-09-27 2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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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27 回复

专业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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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受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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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不登记备案,但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对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也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登记备案。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开发企业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五份),其中合同内容填写清楚,各种印章清晰,如有补充合同,应装订在统一合同的背面,并加盖骑缝章,在合同最后应付上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平面图,并加盖骑缝章。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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