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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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约定来进行的,并不是凭空进行计算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其可由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没有具体数额的限制,一般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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