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分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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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计算方法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工龄不满10年的,按70%来计算;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的工资计算;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的工资计算;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基础上浮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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