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应当是村民集体成员之间,对外就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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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住房以供组织成员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受让人需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最后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能转让,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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